编辑: 252276522 | 2014-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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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本项目各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 1.水污染物:废水量≤12840t/a 接管量:COD≤3.85t/a、SS≤2.57t/a、氨氮≤0.32t/a、TP0.06 t/a、动植物油 1.26 t/a. 2.大气污染物:SO2≤0.011t/a、 烟尘≤0.002t/a、 NOX≤0.022 t/a. 3.固废:全部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需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 污染防治措施.接到本批复后,原则上三个月内按要求完成环保竣工 验收工作.
五、 我局委托宿豫区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现场环境行为进行日常 监察、管理,希积极配合.
六、 《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 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 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 核.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