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4-02-11 |
4 C 本公司须确保鞍钢节能於节能共享期开始后六年内收到以节能净收益付款形式支付的全部代价. 终止: 能源管理合同将於(i)该等设施竣工验收后六年,或(ii)代价获全额支付二者之较早者终止. 该等设施的所有权: 於节能共享期该等设施的所有权仍属於鞍钢节能.能源管理合同终止后,鞍钢节能须无偿将该等设施的所有权转让予本公司. 各能源管理合同中预计建设投资金额、预计年度节能收益及预计分占节能净收益比率列载如下: 项目预计建设投资金额预计年度节能收益预计分占节能净收益比率(本 公司鞍钢节能) (人民币) (人民币) 1. 1号高炉乾湿工序改造及高炉余压回收透平装置(「TRT」 ) 改造45,000,000 29,790,000 50%/50% 2. 2号高炉乾湿工序改造及TRT改造45,000,000 22,290,000 30%/70% 3. 3号高炉乾湿工序改造及TRT改造45,000,000 21,070,000 30%/70% 4. 灵山地区供热系统改造25,000,000 11,440,000 30%/70% 5. 能量管控中心水泵节能改造1,900,000 1,680,000 30%/70% C
5 C 项目预计建设投资金额预计年度节能收益预计分占节能净收益比率(本 公司鞍钢节能) (人民币) (人民币) 6. 高炉热风炉富氧燃烧技术推广应用3,000,000 1,640,000 40%/60% 7. 炼铁总厂水泵节能改造7,300,000 3,930,000 40%/60% 8. 炼钢总厂水泵节能改造7,600,000 4,080,000 40%/60% 9. 炼钢总厂第四分厂钢水包烘烤器第二代蓄热式改造2,700,000 4,290,000 50%/50% 10. 热轧带钢厂水泵节能改造21,200,000 10,370,000 30%/70% 11. 大型轧钢厂水泵节能改造10,000,000 7,030,000 50%/50% 总计213,700,000 117,610,000 III. 订立能源管理合同的理由及裨益通过能源管理合同,本公司将能利用节能收益分期支付其节能项目及该等设施建设的投资成本,从而缓解内部资金压力.通过与鞍钢节能合作,本公司将能利用鞍钢节能在节能领域内设计、融资及经营方面的专有知识及经验,降低其实施节能项目的风险及优化能源效率回报.本公司旨在通过节能项目提高余能回收利用效率及降低其设施的能耗率,实现节能减排及增效. C
6 C 董事(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能源管理合同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於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能源管理合同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IV. 上市规则的涵义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约67.29% 的股权,因此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作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鞍钢节能属於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能源管理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於能源管理合同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 合共超逾0.1%但低於5%,能源管理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董事姚林先生亦担任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职务,而本公司董事王义栋先生亦担任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彼等因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担任高级管理层职务,被视为於能源管理合同项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姚林先生及王义栋先生均已就董事会提呈有关能源管理合同的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披露者外,概无参加批准能源管理合同的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於上述协议中拥有重大利益. V. 订约方的一般资料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为中国钢铁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事多种钢铁相关业务,包括采矿、制铁、机械制造、冶金建设项目、钢材的研发、贸易以及提供相关的运输、建筑、公用设施及其他支持性服务.该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约67.29% 的股权.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