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4-02-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 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 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 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 安全第
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建立 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
1 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 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 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 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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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 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 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 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 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完成;
(二) 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 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