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4-02-20 |
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 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
施工过程中,对不能 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具备国家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6 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 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 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
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 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 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