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4-02-22

20 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 支付单 据 . 14. 保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 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 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11 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 提货、 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2)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3)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4)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5)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 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 务;

(6)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 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 知和资料: (l)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 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和(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 的备件;

和(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 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所需的备件.

12 18. 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 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 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 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 买方同时向卖 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5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 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 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6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 买 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 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7 本保证应在 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所述时间内保持有效. 19. 索赔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 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 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 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 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 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 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 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 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 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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