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4-04-10
关于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京师律证字z2017{第008-02 号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滨海新区旷世国际大厦 邮编:300450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京师律证字z2017{第008-02 号致: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捷科技或者公司)与北京京 师(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为 亚捷科技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亚捷 科技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亚捷科技(唐山)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亚捷科技 (唐山)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 所律师对亚捷科技本次挂牌的相关事项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 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法 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 保留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必备法律文件, 随同 《法律意见书》 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 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 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经核查公司财务报表及公司说明,自2015 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2016 年度 关联方 拆入金额 归还金额 利息约定 林亚茹

430 430 不计利息 戚顺银

50 50 不计利息 合计

480 480 -

2015 年度 关联方 拆入金额 归还金额 利息约定 林亚茹

260 260 不计利息 合计

260 260 -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存在公司占用关联方资金情形,截至

2016 年末 公司占用关联方资金已全部偿还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占用关联方资金发生额明细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发生的时间 发生的笔数 借入金额 林亚茹 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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