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4-05-22 |
226 条第
1 项规定,债务 人须负损害赔偿之责,若系不可归责於债务人者,则债务人可依民法第
225 条第
1 项免给付义务. 93-4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第
281 号判例要旨:「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以不能之给付 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无效.该项所称之「不能之给付」者,系指自始客观不能而言,亦即依社 会通常观念,债务人应为之给付,不能依债务本旨实现之意.如仅系主观、暂时之不能给付,自 难谓其契约为无效.」 实务见解补充
四、何谓最高限额抵押权?试举例说明之.(20 分) 拟答:
(一)按民法第
881 条之
1 第1项规定,称最高限额抵押权者,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其 不动产为担保,就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围内之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设定之 抵押权.又为免债权关系漫无限制,将有碍交易安全,因此在同条第
2 项亦明定以 由一定法律关系所生之债权或基於票,始得为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 之债权.而所谓一定法律关系,例如买卖行为即属适例.至於由一定法律关系所生 之债权,当然包括现有及将来可能发生之债权,及因继续性法律关系所生之债权, 自不待言.
(二)举例而言,甲以其所有之土地设定
500 万之最高限额抵押权给乙,作为支付甲未来 一年内向乙进货之买卖价金,惟甲向乙进货半年后,即终止合作关系,以此案例以 观,即系债务人甲以其所有之不动产,在买卖关系中所发生之不特定债权,因此当 甲、乙终止合作关系,而甲不再像乙购入物品时,则最高限额抵押权数额即告确定, 即属适例.
五、A 男与 B 女、C 女同居,同居后半年,A 与B、C 同时举行公开的结婚典礼. 婚后一年,A 男在一场车祸中死亡,死后留有新台币一百万元遗产.A 男尚有 父D、母E、弟弟 F.问:
(一)A、B、C 之结婚效力如何?(10 分)
(二) A 之遗产由何人继承?各继承多少元?(10 分) 拟答:
(一)依现行我国民法有关结婚制度系采取登记生效制,故本件 A、B、C 结婚之效力均属 无效,论证如下 93-5 93年民法概要与信托法概要试题及参考解答 1. 按民法第
982 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 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是以,本条规定於
96 年修正,并於
97 年 生效,因此,有关我国结婚制度,由以往之公开仪式婚,改采现行之登记生效制, 简言之,倘仅有公开仪式,但未办理结婚之登记者,仍属无效之婚姻. 2. ,本件 A 与B、C 同时举行公开的结婚典礼,但并未提其有何登记结婚之行 为,因此上开结婚之效力均属无效,是以,自无重婚与否之问题,并此叙明.
(二) 按民法第1138条规定, 遗产继承人, 除配偶外, 依下列顺序定之 : 1.直系血亲卑亲属、 2. 父母、3. 兄弟姊妹、4. 祖父母.本题中,因A男与 B 女、C 女之婚姻均属无效, 因此 B 女或 C 女均非 A 男之配偶,且依上开条文推定,A 男亦无直系血亲卑亲属, 故A男之遗产应由其父 D 男、母E女继承之,且由 D 男、E 女平分甲男之遗产
100 万元,即每人各
50 万元. 93-6 土地法规试题申论题部分:(100分)
一、依地政士法之规定,取得地政士资格之条件为何?试说明之.(25 分) 拟答:
(一)基本资格 地政士应精通专业法令及实务,并应依法诚信执行业务.(地士 §2)
(二)积极条件 1. 中华民国国民经地政士考试及格,并领有地政士证书者,得充任地政士.本法施 行前,依法领有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证书者,仍得充任地政士.(地士 §4) 2. 经地政士考试及格者,得检具申请书及资格证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 地政士证书.(地士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