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4-06-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 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 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 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 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领海、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天然气 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 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 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天然气定义]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 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 第四条 [管理原则]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 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 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的天然气市场. 第五条 [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天然 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在国务院能 源主管部门指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的行 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责任]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 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施,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安全、公平开放和 高效合理利用天然气基础设施,并对纳入天然气基础设施发 展规划的项目,在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审批及其它专 项评价审批方面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研发支持]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 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验证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规划原则]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
2 筹规划.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 安全、 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规划编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全国天然气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 况,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 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天 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 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报国务院能源主 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规划内容]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内容应 当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及其规模,天然气消费现状、 需求预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 用地、用海和用岛需求、码头布局与港口岸线利用、建设投 资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