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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 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 源. 3.2 DB37/ XXXX―2017
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 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6 核心控制区 core control region 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7 重点控制区 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3.8 一般控制区 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 之外的其他区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 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环保厅备案.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工业炉窑
5 个行业的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至
2019 年12 月31 日止, 执行山东省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
2020 年1月1日起, 上述行业除执行山东省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表
2 中排放浓度限值. 4.2.2 除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外,其他行业按时段分别执行表
1、表2和表3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1
2016 年12 月31 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现有企业,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
1 的排放浓度限值. DB37/ 2376―XXXX
3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一时段) 单位:mg/m
3 行业 工段 SO2 NOx(以NO2 计) 颗粒物 铝工业 氧化铝
100 300
30 电解铝 电解槽烟气
200 300
20 其他
200 300
30 铝用碳素厂 阳极焙烧炉
300 300
30 其他
300 300
30 炼焦化学工业 装煤、干法熄焦
100 /
30 推焦
50 /
30 焦炉 热回收焦炉
100 200
30 机焦炉、半焦炉
50 500
30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备
50 200
30 硫胺结晶干燥 / /
50 其他设施 / /
30 硫酸工业
300 /
50 硝酸工业 /
200 / 橡胶制造工业 / /
10 合成革 工业 聚氯乙烯工艺 / /
10 其他 / / / 石油化学工业 工艺加热炉
100 150
20 石油炼制工业 工艺加热炉
100 150
20 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
100 200
30 酸性气回收装置
200 300
30 稀土工业 分离提取
200 200
30 萃取分组、分离 /
160 30 其他 / /
30 电池工业 太阳电池 /
30 30 其他电池 / /
30 合成树脂工业 聚砜树脂、聚醚砜树脂、聚醚醚酮树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