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06-28

11 再生铅项目. 不属于

12 污染物不能集中有效处置的木炭项目. 不属于

13 石棉制品项目. 不属于

14 新建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项目. 不属于

15 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不属于

16 排放高盐事故应急池或高浓度有机事故应急池不能有效处置 的项目.排放恶臭气体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 目. 不属于

17 不符合规划新增铅、汞、铬、砷、镉等一类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不属于

18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未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项目. 不属于

19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下达的环境 质量目标的地区,新建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不属于

20 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项目. 不属于 表2与齐政发【2018】36 号文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 项目 符合性分析

1 列入《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以内的建设项目;

涉及生态红线且不符合省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的. 不属于

4 2 不符合齐河县总体规划、 各乡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类园区规划及园区准入条件等的建设项目. 不属于

3 不符合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8】22 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 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215 号) 及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条件、准入条件的项目. 不属于

4 新建未进入工业园区内涉及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

新建、扩 建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高 VOCs 含量 且企业总投资规模低于

1 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主要 包括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机械加工等行业. 不属于

5 新建、扩建涉及酸洗、磷化、钝化、电镀等表面处理工艺且企 业总投资规模低于

1 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 不属于

6 县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控制养殖区的畜禽养殖场 (区) 项目. 不属于

7 砂石料场禁建区域内的砂石加工及商品混凝土项目;

禁建区域 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砂石加工及商品混凝土项目;

新建、 扩建砖瓦窑及石灰窑项目. 不属于

8 新建不符合山东省及德州市 十三五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规划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 不属于

9 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 (环土壤【2018】22 号)相关规划的项目. 不属于

10 新建、扩建工业园区外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 不属于

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不属于

12 新增铸造产能的项目. 不属于 由表

1 和表

2 可知, 本项目不在 《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德政字[2017]34 号)和《齐河县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齐政发【2018】36 号)内,可进行建设.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 三线一单 的要求,占地符合用地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3、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于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安新村,总占地面积1254m2 ,总建筑面积 1300m2 .根据晏北街道办事处和安辛村村委会的证明:该项目用地为村民闫东吉自有用 地,为建设用地,符合晏城街道和安辛村规划,同意该项目在此建设生产.因此,其用地 不属于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 规定的用地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符合用地要求. 同时,项目厂址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水电齐全,所在区域周围500m内无风景 名胜区、重点保护文物、历史古迹及自然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点.项目运营期 间产生的污染物较少,均达标排放或妥善处置,对区域环境和周围敏感目标影响较小,基5本维持区域环境现状,基本不会对附近环境造成大的影响. 综上,项目建设符合用地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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