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4-07-29 |
16 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令〔2018〕2 号) 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保监罚〔2018〕21 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客户信息不真实,25 份保险单投保人联系电话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六条,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 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处以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3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