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4-07-29 |
兼营:机械设备及配件 储运、代购代销;
经营方式:开采、生产、销售、代购代销.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公司成立 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为 15,000 万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7 年1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24,398,99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或者要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
4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