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4-07-30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就本通函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旭光资源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的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交予买 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UMENA RESOURCES CORP. 旭光资源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7) 关连交易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比利时联合银行香港分行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4页至第8页,而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则载於本通函第9页.独立财务 顾问比利时联合银行香港分行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函件 (当中载有其就收购事项向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供的意见) 载於本通函第10页至第19页.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目录--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

4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9 比利时联合银行香港分行函件

10 附录 - 一般资料.20 释义--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买方根扇ㄗ眯槟庀蚵舴绞展捍济⑾醯0%股本 权益一事;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 (星期六除外) ;

「川眉芒硝」 指 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一 日根泄烧匠闪⒌挠邢拊鹑喂,其后於二零零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转为中外合资企业,并由本公司透过买 方及Rich Light间接持有其中90%股本权益与及由卖方持有 余下的0%股本权益;

「本公司」 指 旭光资源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7) ,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收购完成」 指 根扇ㄗ眯榈奶蹩钔瓿筛扇ㄗ眯槟饨械 收购事项;

「条件履行日」 指 根扇ㄗ眯榈奶蹩,股权转让协议的所有先决条件 达成 (或获豁免) 之日;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代价」 指 收购事项所涉及的代价为数人民币64,000,000元 (相等於 约00,000,000港元)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卖方与买方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就收购事项所订立的 股权转让协议;

释义--「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Patrick Logan Keen先生、许忠 如先生及王振强先生所组成的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 指 比利时联合银行,透过其香港分行,为根幸堤趵 持牌银行,并为根と捌诨跆趵炎⒉峤械诶 (证 券买卖) 及第6类 (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的注册 机构;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本通函所 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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