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4-07-30

及(ii)由Nice Ace及Mandra Mirabilite所组成有权就收购事项进行 投票并分别持有,19,00股及22,30,000股股份 (分别相当於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 八日的已发行股本约0.%及13% (合计3.0%) ) 的有密切联系的股东,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 二十八日书面批准收购事项,故联交所基於根鲜泄嬖虻1A.3条已接获股东的书面批准, 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授予本公司毋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A.3条有关举行股东大会 以批准收购事项的规定之豁免.遵照上市规则第1A.3条,有关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视作 经已达成,遂毋须另行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根扇ㄗ眯槟饨械氖展菏孪. 一般事项 本集团主要从事天然芒硝产品的开采、加工及制造业务. 卖方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丝绸产品及抗辐射纤维物料的研 究、生产及销售业务.卖方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以人民币,200,000元的代价收购川眉芒硝的10% 股本权益.由於卖方为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推荐意见 谨请 阁下细阅本通函第9页所载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经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意 见 (全文载於本通函第10页至第19页) 后,独立董事委员会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乃由各订约方 按公平原则磋商后基於正常商业条款所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对独立股东而言诚属公平合 理,而收购事项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此致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旭光资源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张大明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 - LUMENA RESOURCES CORP. 旭光资源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7) 敬启者: 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致股东的通函 ( 「通函」 ) ,而本函件为通函其中 一部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函件所用词汇与通函 「释义」 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比利时联合银行香港分行 ( 「比利时联合银行」 ) 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收购事项 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吾等谨请 阁下细阅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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