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4-08-25

6.1.2 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并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及有关申报责任;

6.1.3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 「外聘核数师」 包括与核数事务所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之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核数事务所之本土或国际业务之一部分之任何机构;

及C4C6.1.4 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之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予以识别及提出建议;

6.2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6.2.1 监察本公司之财务报表及本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 拟刊发) 之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之重大判断.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a) 会计政策及实务之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断之地方;

(c) 因核数而出现之重大调整;

(d) 企业持续经营之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及(f)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之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及6.2.2 就上文第6.2.1项而言, (a)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与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核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

及(b) 审核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或监察主任或外聘核数师提出之事项. 6.3 监管本公司之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6.3.1 检讨本公司之财务监控,以及(除 非有另设的董事会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 检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C

5 C 6.3.2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有关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及员工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6.3.3 主动或应董事会之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之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之回应进行研究;

6.3.4 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之工作得到协调;

并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之地位;

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6.3.5 检讨本集团之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6.3.6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之《审 核情况说明函件》 、外聘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帐目或风险管理及监控制度向管理层提出之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之回应;

6.3.7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之《审 核情况说明函件》 中提出之事宜;

6.3.8 担任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6.3.9 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核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6.3.10 就 《上 市规则》 附录十四下之守则条文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6.3.11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6.3.12 凡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事宜的意见,公司应在《企 业管治报告》 中列载审核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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