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4-08-25 |
4、摘牌日:2019 年6月6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9 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长园 02"公司债券持 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一)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 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11 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
2018 年11 月7日至
2021 年11 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材料港
1 号高科技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启权 联系人:高飞、李凤 联系
电话:0755-26719476 邮政编码:518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