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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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年1月2 9日 星期三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田浩新闻热线(010)67550725 稿件传真(010)67550782 电子信箱押anjian@rmfyb.

cn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4〕

18 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 年1 月26 日发布) 指导案例

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 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 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 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 23-26 号),作为第 六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1月26 日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食品安全 十倍赔偿 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 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 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 他赔偿标准赔偿的, 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 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 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2 年5月1日, 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 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 (简称欧尚超市江 宁店) 购买 玉兔牌 香肠

15 包, 其中价值 558.6 元的

14 包香肠已过保质期. 孙银山到收 银台结账后, 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 后因协商 未果诉至法院, 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

14 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

5586 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9月10 日作出 (2012) 江宁开民初字第

646 号民事判决: 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

5586 元. 宣判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 属于消费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 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 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保护.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 概念. 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是为了个人、 家庭生活需要, 而不是为了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 就应当认定 为 为生活消费需要 的消费者, 属于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本案中, 原、 被告双方对 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 异议, 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 为, 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 营, 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 品是为了生产经营. 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而索赔, 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因此欧尚超 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 买假索赔 不是消费者的 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 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 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 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 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 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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