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4-09-20

二、引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原因 我国引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主要源于解 决相关纠纷的客观需求, 同时也是走出我国司法 会计鉴定人制度困境的现实需求.

(一)解决相关纠纷的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各种经济交 易与活动日趋复杂, 进而也引发了大量的经济纠 纷和经济犯罪案件, 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涉 及大量的会计、 财务、 审计知识, 这些案件的处理, 法官仅凭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财经常识去判断已 经非常困难.没有专业人才和相关制度的支持, 很多案件无法处理或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比如 证券投资领域比较有名的 红光实业 股民起诉 要求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屡次起诉、 屡次驳回, 由 于缺乏法务会计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 法院 及诉讼双方对赔偿问题难以认同, 历时三年仍未 ―

9 4 ― 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嘉宝实业 诉讼案也由于 法院无法对某些事实进行认定而最终以庭外和解 方式结束.其他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 这些 案件的解决亟须全面掌握法律、 会计、 审计知识和 技能的人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而具备雄厚的法 学与会计学知识并且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务会 计专家证人正迎合了这种需求.

(二)走出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困境的 需求 我国秉承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 在诉讼中 把专家作为鉴定人来看待, 涉及会计方面问题的 即为司法会计鉴定人, 并设有专门的司法会计鉴 定中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 条规定: 人民 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 定部门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 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可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 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的司法会计鉴 定人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 司法会计鉴定人 的资格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证.第二, 司法 会计鉴定主要由法院根据职权启动, 鉴定人主要 由法院指定.第三, 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诉讼中与 普通证人不同, 是专门的鉴定人, 其所出具的书面 意见是作为鉴定结论, 而非普通的证人证言. 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 司法鉴定人制度 在遭受质疑之后, 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2001 年12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2 条规定: 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到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员出席法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 法院准许其申请的, 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 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 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由各方的当 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 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 定人进行询问.

2002 年6 月4 日颁布的《关于行 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48 条继而又 规定: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 明, 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最高人 民法院的这两个规定, 被视为专家证人制度的尝 试, 但学界普遍认为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家 证人制度, 而是 专家辅助人 制度.因为以上规 定对这些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及其所 出具的意见的效力等都没有予以规定, 所以大部 分学者认为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出发, 应 当将这些专业人员称之为 专家辅助人 [ 6].于是, 改革后的司法鉴定人制度被称作 鉴定人 + 专家( 辅助人) 制度, 就司法会计鉴定而言, 这种 模式相对于原来的制度而言有长足的进步, 但仍 然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 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限制过窄.立 法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首先必须认证成为法定鉴 定部门, 这相对于现实需求而言供给不足. 第二, 法官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启动权限过 大.无论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启动还是当事人要求 重新鉴定都必须通过法院的批准, 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是否得以实现处于或然状态. 第三, 缺乏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回避制度和责 任追究机制.虽然在最新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鉴 定机构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参加法庭质证.但在实践中, 鉴 定结论往往是以单位的名义做出的, 鉴定人也由 鉴定单位自己指定, 让鉴定人处在一种隐蔽状态. 这样就使得鉴定人的回避制度及责任追究机制难 以建立. 第四, 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过分依赖以及行政 机构的职权在诉讼过程中被无限度的扩大, 对法 律的公正严明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第五, 专家辅助人作用难以发挥.专家辅助 人的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 所出具的意见的效力等 都没有规定, 这样, 专家意见是否能被采纳和运 用, 其效力是否能得到承认, 答案未知, 因而就不 能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和知情权, 专家的作用也 就不能真正得以发挥. 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则正好可以弥补上 述缺陷: 首先,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不限于法定鉴定 部门, 可以是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庭许可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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