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4-10-01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 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 份均不存在权属纠纷. 公司及其前身体窗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 外部登记 程序;

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公司及其前身的 历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因此,公司满足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要求.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业务规定》第二条的规定,2015年8月26日,体育之窗与我公司签订 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因此,公司满足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的要求.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我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2015年8月12日到2015年8月17日期间, 对体 育之窗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 于2015年8月17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加此次内核会议的7名内核成员为:练为军、 庞琳琳、舒慧娟、石冀苑、吕明达、艾青、何锡慧.上述内核成员符合《业务规 定》中内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 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形. 根据《业务规定》对内核审核的要求,内核成员经过审核讨论,对体育之窗 本次挂牌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 内核小组按照 《工作指引》 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 《尽职调查报告》 进行了审阅, 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 认为: 项目小组已按照 《工 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等工作;

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 技术事项出具了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已严格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体育之窗 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的格式要求,公司制作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细则》要求.

(三)根据《业务规则》有关挂牌的条件,体育之窗设立存续时间已满两年 (含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体育之窗建立健全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健全,经营合法规范;

体 育之窗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体育之窗已与主办券商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综上所述,体育之窗符合《业务规则》有关挂牌的条件,内核会议就是否推 荐体育之窗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 内核意见认为:体育之窗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的条件,同意推荐体育之窗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推荐意见

(一)推荐理由 西南证券结合行业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1)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体育产业服务平台,专注于为体育迷提供一流的现 场体验服务,同时通过组织运营国际国内顶级赛事和大众体育运动、围绕城市 场馆提供体育休闲服务,为客户提供整合营销、咨询和增值服务. 公司以体育赛事运营推广和体育休闲服务为业务支点,借助中国之队赛事、 中超联赛、NBA 中国赛、CBA 联赛、亚洲女子排球锦标赛、中国网球公开赛等国 内外顶级体育赛事的影响力及其培养的体育爱好者,打造了覆盖赛事、场馆、 体育迷、衍生商品及服务的多维度产业链. (2)公司所处行业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巨大.2013 年全球体育产值为 7.5 万亿元,占GDP 比重约为 2%.其中,美国体育产值高达 2.87 万亿元,GDP 占比 达2.93%,欧盟整体的体育产值占 GDP 比重也高于 2%.相较之下,我国体育产 业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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