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11-05 |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 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 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 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 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 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 完全原因而身 故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 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约定的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然 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
保 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 完全原因而导 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 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 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 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 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 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