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4-11-20 |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4页电话(传真) :0355-5923839 山西・长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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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