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4-11-26 |
6.4.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6.4.3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6.4.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6.4.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及6.4.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6.5 就上述6.4项而言: 6.5.1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 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
及6.5.2 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 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负责会计及财务汇报的员 工、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监管本公司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6.6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 事;
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6.7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 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 足;
6.8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 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6.9 与核数师讨论在中期及全年帐目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及存疑之处,以及核数师 希望讨论的其他事宜(如有需要,可在管理层避席的情况下进行);
6.10 审阅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帐目或监察系 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6.11 年报载有关於公司内部监控制度的陈述,则应於提呈董事会审批前先行审阅;
6.12 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则应审阅内部核数计划,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 的工作得到协调;
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公司内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 享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6.13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6.14 就委员会职权围条文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6.15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6.16 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如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 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 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6.17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及6.18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7 汇报程序 7.1 委员会须於每次会议后向董事会作出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