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12-20 |
五、专项意见说明 ( 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属于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度,符合 《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 《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减少财务 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60,000 万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其中岱美股份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舟山银岱拟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 (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 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支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其实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60,000 万元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其中,岱美股份可使用不超过 20,000 万元,子公司 舟山银岱可使用不超过 40,000 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 (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