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4-12-27
ENM HOLDINGS LIMITED 安宁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8) 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之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老围显达路10号显达乡村俱乐部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 「股东周年大会」 ) (及其任 何续会)适用之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 吾等(1) 地址为 为股(2) 安宁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股本中每股面值0.

01港元股份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或(3) 地址为 为本人 吾等之受委代表,代表本人 吾等出席上述之股东周年大会 (及其任何续会) ,并依照下列指示(4) 於会上投票. 决议案 赞成 反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 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赵世曾博士为董事 3. 取消 4. 重选梁炜才先生为董事 5.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6. 重新委任中瑞岳华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7. 授予董事会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8. 推选罗国贵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9. 推选黄之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0. 议决不填补因刘伟槟先生告退而产生的席位空缺 日期:二零一零年 月日签署(6) :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请填写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 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股份有关. 3. 倘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删去 「大会主席或」 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 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4. 重要提示: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 「√」 号;

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加上 「√」 号.如未在任何栏内加上 「√」 号, 受委代表将有权酌情投票.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就未在大会通告列出但在大会正式提呈的任何决议案酌情投票. 5. 各股东请注意,只有在表示其拟提名有关候选人的股东确实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有关决议案,第8及9项决议案才会在大会上投票表决. 6. 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须由 阁下或 阁下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自签署.倘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高级职员或获得正式授权的代表亲自签署. 7.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股份於任何会议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如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 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此等出席之人士中,只有就该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8. 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该等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文件副本,必须尽快送达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新界荃湾杨屋道8号如心广场二座33楼3301-03室,惟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方为有效. 9.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自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10. 填妥及交回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11. 重要提示:已交回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通告」 ) 及2009年年报一并寄发的代表委任表格 ( 「第一张代表委任表格」 ) 及 或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的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 ( 「补充通告」 ) 一并寄发的代表委任表格 ( 「第二张代表委任表格」 ) 的股东,须注意: (a) 由於载於通告内第3项有关重选刘伟槟先生为董事的决议案已取消及将不会提呈於股东周年大会表决,载於通告内第3项决议案,及第一张代表委任 表格及或第二张代表委任表格中的第3项决议案投票指示应被视为已取消. (b) 若股东没有向本公司交回第二张代表委任表格及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已交回的第一张代表委任表格 (若填写正确无误) 即视作该股东交回的有效代 表委任表格.股东所委派的代表将有权对股东周年大会上任何以适当方式正式提呈的决议案,包括载於补充通告内有关推选罗国贵先生及黄之强先 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动议及载於第二次补充通告内有关不填补因刘伟槟先生告退而产生的席位空缺的动议 (通告及第一张代表委任表格上提及的 决议案除外) 自行酌情表决或放弃表决. (c) 若股东交回第二张代表委任表格,将撤销及取替其之前交回的第一张代表委任表格 (如有) .而第二张代表委任表格 (若填写正确无误) 即视作该股东 交回的有效代表委任表格.股东所委派的代表将有权对股东周年大会上任何以适当方式正式提呈的决议案,包括载於第二次补充通告内有关不填补 因刘伟槟先生告退而产生的席位空缺的动议 (通告、补充通告及第二张代表委任表格上提及的决议案除外) 自行酌情表决或放弃表决. (d) 若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 ( 「截止时间」 ) 前向本公司交回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将撤销及取替其之前交回的第一张代表委任表格及 或第二张代表委任表格.而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 (若填写正确无误) 即视作该股东交回的有效代表委任表格. (e) 若股东在截止时间之后才向本公司交回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将告无效,但也同时撤销该股东之前交回的第一张代表委任表格 及或第二张代表委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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