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股东原来计划委任的代表 (不论是第一张代表委任表格或第二张代表委任表格或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所委任者) 就任 何以投票表决之动议所行使的表决权将不予计算.因此,股东不宜在截止时间后交回第三张代表委任表格.这些股东若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 届时将需要亲身出席及表决. 12. 股东如对已递交的代表委任表格的有效性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之公司秘书部 (
电话:2594 0600)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