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5-01-18 |
, Ltd.*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6)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 日(星期二) 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格*本人吾等 (附注 1) 地址为: 联系
电话: 为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之内资股 H 股共 股 (附注 2) 的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代表 (附注 3)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星期二) 上午 九时三十分假座中国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24 楼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 ( 「大会」 ) (及其 任何续会) ,并於大会上依照下列指示代表本人吾等投票. 请於适当的方格内划上标记,以表明 阁下於点算股数方式表决时投票的意愿 (附注 4) . 特别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1. 审议及批准建议 A 股发行的议案: 1.1 发行股票的种类;
1.2 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
1.3 发行规模;
1.4 定价方式;
1.5 上市地点;
1.6 发行对象;
1.7 发行方式;
1.8 承销方式;
1.9 募集资金用途;
1.10 决议有效期;
1.11 关於公司性质;
及1.12 A 股股东权利. 2. 审议及批准关於 A 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分析 的议案. 3. 审议及批准关於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公司申请 A 股 发行之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审议及批准关於 A 股发行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特别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5. 审议及批准关於 A 股发行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6. 审议及批准关於 A 股发行后稳定本公司 A 股股价预案 的议案. 7. 审议及批准关於 A 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 8. 审议及批准关於就 A 股发行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及本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1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8.2 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8.3 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8.4 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9. 审议及批准关於 A 股发行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10. 审议及批准关於就 A 股发行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 约束措施的议案. 11. 审议及批准关於本公司就 A 股发行相关内控制度的议 案: 11.1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细则;
11.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1.3 防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11.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1.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及11.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2. 审议批准建议聘请 A 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12.1 建议聘请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公司 A 股 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12.2 建议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夥) 为本公司 A 股发行上市的核数师;
及12.3 建议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A 股 发行上市的律师. 13. 审议及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日期: 年月日签署 (附注 5) : * 本公司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发布的适用於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 ( 「原代表委任表格」 ) 不再有效,并被该修订后 的大会代表委任表格 ( 「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格」 ) 所替代.按照印刷於表格上之指示已填写并交回原代表委任表 格的股东应注意,通过该方式委托代理对决议投票将被视为无效,因为已新增关於利润分配方案的普通决议案 及已修订关於聘请本公司 A 股发行律师的议案.为使委任生效,必须按照经修订的代表委任表格的说明填妥并 交回.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2. 请删去不适用的股份类别并填上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数量.如未有填妥,则本代表 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类别及数量有关. 3. 倘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的人士为代表,请删去 「大会主席」 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拟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 址.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 (如其所持股份多於一股) 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 投票,惟倘委派一名以上的代表,则须指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类别及数量.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 股东.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4. 注意: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 「赞成」 栏内填上 「√」 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 在 「反对」 栏内填上 「√」 号.如欲就任何议案投弃权票,请在 「弃权」 栏内加上 「√」 号.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 的代表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或弃权.除非 阁下在本代表委任表格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 外,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5.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经 阁下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本代表委任表 格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本代表委任表格由股东的代理人 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6. 倘出席大会的股东或代表就某一议案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则就该议案而言,该股东或所代表的股份将不会被 视为有表决权的股份处理,就此而言,届时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 7. 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此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均可视为其单独持有该等 股份,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将接受较先排名的联名持有人 (无论亲身或委派代表) 的投票,而不 接受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联名登记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的排名次序而定. 8.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过公证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 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总办事处 (如为内资股股东) (地址为中国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