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5-02-12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于公司成立时各自认购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股份数(万股)股权比例(%) 出资时间
1 陈炯 净资产折股 275.38 62.59 2016.04.17
2 无锡光作之合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净资产折股
140 31.82 2016.04.17
3 广州弘力飞马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净资产折股 24.62 5.59 2016.04.17 合计 440.00 100.00 1-4-6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现为
44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 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1-4-7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