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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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燃煤自 备电厂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 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 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

随着自 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 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 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 展;

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

有 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有利于维护市场 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 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 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 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 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 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 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 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 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 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 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

(一)统筹纳入规划.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 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 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公平参与优选.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 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 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 与优选. 京津冀、 长三角、 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 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三)科学规范建设.自备电厂要按照以热定电、自发自用 为主的原则合理选择机型和装机规模. 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取得 核准文件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电建设 相关产业政策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标准.严禁 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

3 组等违规行为.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四)做好电网接入.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 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并网自备电厂应按要求配置 必要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 通信和电量计 量等设备,切实做好并网安全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 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

四、加强运行管理,参与辅助服务

(一)加强运行管理.并网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调度纪律,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合理组织设备检修和机组启停. 全面落实电力行业相关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设备维护,做好 人员培训,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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