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5-04-14

2.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 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

3.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

4.进入各级政府公布的交易主体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

5.满足自备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有序参与市场交易.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合格发 电市场主体后, 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与售电

6 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三)平等参与购电.拥有自备电厂但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 求的企业,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 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后,可视为普通电力用户,平 等参与市场购电.

九、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主体责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承担加强和 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自备电厂内部管理,严格执 行能效、环保标准,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平承担 社会责任.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发改(能源) 、经信(工信) 、 价格、 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责 任分工,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自备电厂规 范有序发展.

(三)开展专项监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 自备电厂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形成监管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 求限期整改,将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 本地区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管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 构要加强对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等违规建设项目及以 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问题的监管,一经发 现,交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依 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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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运行改造.各省级发改(能源) 、经信(工信) 、 环保等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对燃煤 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运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以及余 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运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有效监管. 对安全生产运行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升 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自备电厂, 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并视情况限批其所属企业新建项目.

(六)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省(区、市)监察专员办 事处加强对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省级价格、 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对拥有自 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欠缴、拒缴 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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