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5-04-15
1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七月

2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或 晨鸣纸业 )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中伦文 德 )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6 年6月8日分别出具《北京 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及《北京市中伦 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7月19 日出具的第

161455 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及其所附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的要求,本所律师需对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 意见. 据此,本所就《反馈意见》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 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

3 除非《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特别说明,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及释义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重点问题

3、根据公开材料显示,环保部

2014 年出具环办函[2014]1707 号,对寿光 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40 万吨漂白硫酸盐化学木浆项目的环评申请不予批 准. 请申请人、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40 万吨漂白硫酸盐化学木浆项目是否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环保部环办函[2014]1707 号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人是否已经整改,整 改的效果如何,是否已经获得了环保部的认可;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环评是否需要报送环保部批准,山东省环保厅 是否有权出具该项目的环评批复;

(4)申请人不向环保部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批复的原因. 回复:

一、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40 万吨漂白硫酸盐化学木浆项目是否为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40 万吨漂白硫酸盐化学木浆项目为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

二、环保部环办函[2014]1707 号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人是否已经整改,整改 的效果如何,是否已经获得了环保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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