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5-04-24 |
1988 年11 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关 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 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 吸收改为
97 年刑法具体规定的.立法的目的是 保护中国特产、 稀有或者濒于灭绝的以 及数量稀少、 有灭绝危险的或者分布地 域狭窄、 有限的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 殖部分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也是为了保 护这些珍贵、 濒危物种, 使其繁衍下去, 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而不是为了满足 人类恣意的杀害、 收购.因此, 将非法收 购、 杀害人工驯养繁殖的暹罗鳄的行为 认定为非法收购、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 物罪, 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另外, 通说 认为, 野生动物 是指 凡生存在天然自 由状态下, 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 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行变 异的各种动物 , 将人工驯养繁殖的暹罗 鳄视为珍贵、 濒危的野生动物, 符合罪刑 法定的刑法原则, 并未对刑法条文作扩 大解释. 本案中, 被告人宋某、 苏某在无驯 养繁殖、 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 非 法收购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暹罗鳄并雇 佣被告人朱某某杀害一只暹罗鳄的行 为, 侵害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保护的客体即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 管理制度, 被告人宋某、 苏某构成非法 收购、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 人朱某某构成非法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 动物罪. 2.从司法解释看, 非法杀害、 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 对象, 没有排除驯养繁殖物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的 '
珍贵、 濒危野生动 物'
,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国家
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一、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 繁殖的上述物种.
2013 年2月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废止1997年7 月1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布的 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 十批) 的决定》 , 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列入 废止范围, 该司法解释仍具备法律效 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
珍贵动 物'
, 包括列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 中的国家
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 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 以及驯养 繁殖的上述动物. 因此, 驯养繁殖的珍 贵、 濒危野生动物, 没有被排除在相应的 犯罪对象之外. 3.司法审判中, 对非法杀害、 收购、 运输、 出售驯养繁殖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 物,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首先, 刑法有自 然犯和法定犯之分.自然犯一般是普通 人根据生活常识即可判断为恶的行为, 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法定犯往往是 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对 特定行为予以人为禁止的行为.非法收 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就是出 于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 定犯罪.对于法定犯的惩罚,由于不是 基于人的本能和常识,而是出于社会管 理的需要,在刑法配置上应当更为轻 缓.法定犯挑战的不是社会基本人伦, 刑罚应当考虑 不知法而犯法 的情 形,让法定犯的处罚结果更容易为社会 公众所接受和认可.其次,从社会危 害性上说,非法收购、杀害驯养繁殖 的野生动物显然小于非法收购、杀害 完全直接源自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 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对非法收购、 杀害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