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4-27 |
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00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股数的0.0097%.
2、本次参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0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97%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 ( 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460,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需要进行特别决议审议,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 《 关于增加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460,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 《 关于增加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460,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 《 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年度审计报酬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460,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 ( 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 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