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8-04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1月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1月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红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海龙、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4月16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YTB-ZHGC-SJ-SB-ZA/2013-018 《锅炉岛总承包合同》 , 约定由原告承包阳泉煤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太化 (搬迁)清徐化工新材料园区配套工程及迁建项目 4*2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 炉岛项目,工程内容及规模:4 台28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岛总承包, 地址在山西省清徐县经济开发区,工程承包范围:设计、供货、安装调试、试运 行、技术服务等.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31,689 万元.本合同约定施工范围 公告编号:2019-002 外,原告为被告施工工程总量为 272.7958 万元. 为了保证《锅炉岛总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2015 年11 月3日被告与原告 又签订编号为 YTB-ZHGC-SJ-SB-AZ/2015-492《4*280t/h 锅炉 2#脱硫塔改造工程 合同书》 ,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上诉项目中锅炉 2#脱硫塔改造工程,工程地址在 清徐县经济开发区,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4*280t/h 锅炉 2#脱硫塔改造工程提 供设计、设备采购、安装、技术服务等,合同项下设计、设备制造、安装、技术 服务的质量标准主要按合同正文和 《4*280t/h 锅炉 2#脱硫塔改造工程技术协议》 约定执行.本合同总价款为 195.7815 万元. 为了上诉项目的正常进行,2015 年11 月6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YTB-HCA-SB/2015-089《氨合成装置合成气泄漏监测系统买卖合同》 ,约定由原告 为被告提供清徐化工新材料园区配套工程及迁建项目合成气泄漏监测系统设备、 材料、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等,本合同价款为 11.5 万元.2016 年11 月14 日被告 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YHX-ZHGC-SJ/2016-10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约定由原 告承担清徐化工新材料园区炉渣制砖项目地基处理工程设计, 工程地址为山西省 清徐县,本合同价款为
50 万元. 上诉合同原告已全部履行完毕,项目已全部竣工并验收,截止
2018 年12 月31 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45,100,250 元,未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人民 币77,090,523 元.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 利率计算为 7,710,737.44 元(暂算至
2019 年1月3日) .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均不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 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77,090,523 元;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 工程款的利息损失 7,710,737.44 元(暂算至
2019 年1月9日,2019 年1月10 日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 ;
本案诉讼费及保 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02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案件尚在审理中, 截至目前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 续审理情况及时披露.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进行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审理情况及时披露.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诉讼状》 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4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