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5-05-09
确认之诉的限缩及其路径 刘哲玮内容提要:确认之诉在域外的历史演进过程决定了其具有补充性、预防性和反转性 的特征,需要予以限缩.

我国理论界认为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 系,未对其作具体限定,实务中法院从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两个维度将其扩张到各 种有争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确认之诉的扩张导致诉讼标的功能失灵,无法有效地解 决禁止再诉、诉的合并与变更等程序问题,也使得其与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界限 不明,更可能对行政登记制度产生冲击,影响民事实体法律秩序的稳定.为了限缩 确认之诉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抽象出了确认利益的概念,将其作为特殊的诉讼要 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成熟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审查程序,我国短期内无 法复制确认利益的路径,更宜从诉讼标的上直接限缩确认之诉,原则上只允许对特 定的诉讼标的提起,并审慎地建构例外规则. 关键词:确认之诉 诉讼标的 确认利益 诉的类型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权威教科书中,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并称为诉的三大类 型.具体而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

1 〕 以权威教科书为代表的学界通说往往还会强调以下内容:第一,确认之诉的对象 ( 诉讼标 的) 仅限于法律关系,而不能是一般的事实.第二,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 ( 确认 法律关系存在) 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 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 .第三,确认之诉的判决不具有 给付内容,胜诉判决不产生执行力. 〔

2 〕 上述理论通说却无法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部分困惑,甚至可能遭遇质疑.首先,是否所 有的法律关系都可以作为确认之诉的对象?实务中发生过确认鉴定结论无效、 〔

3 〕 确认债权 ・

6 2

1 ・ 〔

1 〕 〔

2 〕 〔

3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参见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 ,法律出版社

2 0

1 6年版,第186页. 参见上引张卫平书,第186页;

李浩:《 民事诉讼法学》 ,法律出版社

2 0

1 6年版,第113页;

王福华:《 民事 诉讼法学》 ,清华大学出版社

2 0

1 5年版,第176页以下.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 最高人 民法院公报》2

0 1 3年第 2期. 已过诉讼时效 〔

4 〕 等诉请,如何从理论上剖析此种诉讼的合法性?其次,确认之诉是否一定 不能发生强制执行效力?不少实务法官认为,物权确认的判决天然需要执行,如果在确认物 权归属后还要再作出给付判决,那必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

5 〕 第三,确认之诉与其他诉讼的关系是什么?例如,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转 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是否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7 4条提起撤销权之诉,又可 以根据合同法第

5 2条第 2项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

6 〕 要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利用比较法的经验,从宏观层面探讨确认之诉应有的特征、 功能,也需要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从微观层面分析确认之诉实际的诉讼标的.本文将 对此作出考察,同时尝试论证我国司法实务中确认之诉较之理论学说存在着膨胀,并已经 产生了诸多风险,应予以严加限缩的命题,进而根据目前我国实务和研究现状,认为限缩 确认之诉的具体路径应当是原则上只允许对特定的诉讼标的提起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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