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5-06-02 |
公告及恢复股份买卖 本公告由中国龙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愀哿辖灰姿邢薰局と鲜泄 则第13.09(1)条之规定刊发. 背景资料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其内容有关本公司收购 Haney Holdings Limited( 「目标公司」 )事项.目标公司直接全资拥有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汇泰」),从而间接全资拥有汇泰管理谘询(威海)有限公司(「威海公司」),一间於中华人民 公和国(「中国」)成立之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已完成. 如通函中所披露,通过威海公司、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富海华公司」)及富海华 公司股东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签订之排他性管理谘询服务协议及富海华公司股东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威海公司有权享有富海华公司100%之经济利益.於收购目标公司完成日期起, 富海华公司的财务业绩将合并入本公司的账目. 索偿撮要 1. 法律索偿 I 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接获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港」)之传真通知,富海 华公司当中49%股权或有问题.本公司委派中国律师就该问题搜寻更多详细资料.於查询威海 市法院后,发现一名中国人士(「原告人」) 原为持有70%富海华公司股权的前股东之一,并 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将其所有富海华公司股份权益出售予威海深港投资谘询有限公司(「威海 深港」),该人士向威海深港(现为持有49%富海华公司股权的股东)提出钱债民事索偿(「法律 索偿 I」).
2 在法律索偿I之索偿书中提及,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原告人与威海深港签订一份贷款协 议,嗽嫒送獯钊嗣癖25,000,000元予威海深港以用作向原告人收购富海华公司70% 股权.双方同意还款日期定於协议日期起计两年.嫒诵,威海深港并无向原告人偿 还贷款,现向威海深港索偿金额约人民币25,000,000元(约相等於30,500,000港元).本公司获威 海深港通知其已委任律师就该案抗辩.於本公告日期,法律索偿I之聆讯日期尚未确定且未有 判决. 威海深港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向原告人收购富海华公司70%股权,余下之30%股权由一名中国人 士持有.於二零零八年六月,该名中国人士签署一份协议,出售其持有之富海华公司30%股 权予威海深港.威海深港於同日签署一份协议出售26%股权予张立武先生(代收购目标公司项 目中之出售方王晓平先生(「王晓平先生」)信托持有股权)及25%股权予程明华先生.竟 司中国律师告知,由原告人转让予威海深港的富海华公司49%股权及转让26%股权予张立武先 生和25%股权予程明华先生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获政府机关批准,并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获发 新的营业执照. 竟径(「董事」)所知,并I罡壑泄墒Ω嬷,当日原告人以人民币25,000,000 元代价出售其於富海华公司持有之70%股权予威海深港时,双方同意原告人不会於完成交易 时收取该笔人民币25,000,000元代价,但威海深港将不迟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支付该代价 款.尽管原告人多次要求,威海深港并无按双方协议向原告人支付人民币25,000,000元. 原告人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法院」) 提出法律 索偿I,并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向威海市中级法院进一步申请冻结威海深港的资产.於二零 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威海市中级法院颁令冻结威海深港所持有的富海华公司49%股权(「冻结 股权」).未经法院批准,冻结股权不能被转让、登记拥有权变更或出售.法院颁令中未有注 明冻结令之期限. I罡壑泄墒Ω嬷,富海华公司其他股东并无牵涉在法律索偿I当中. 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向目标公司,富海华公司,威海公司及汇泰进行法律审慎调查,在 完成日期前,本公司中国律师向富海华公司代表再次查询是否有重大事项或问题需向本公司 披露,并获告知没有.於完成日期前并无再次进行公司资料搜查,因此本公司在直至二零一 一年十一月前并不知悉法律索偿I. 蚂蹲鞒鲆磺泻侠聿檠笏孟,原告人与威海港、张立武先生、程明华先生、王晓平 先生、目标公司、汇泰及威海公司并无关系. 如威海深港在该民事索偿中败诉,威海深港需要按法院命令支付索偿金额及赔偿(如有).由 於法律索偿I是威海深港及原告人之间的钱债民事索偿,威海深港如败诉则必须支付索偿金额 及赔偿(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