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5-06-02

3 如威海深港未能支付索偿金额及赔偿(如有) , 威海市中级法院可能会颁令要求出售其持有之富 海华公司49%股权,以支付索偿金额及赔偿(如有).如威海深港被颁令出售其富海华公司49% 股权,本公司将可能不可控制富海华公司该49%股权. 滤,威海深港并无就威海市中级法院的冻结令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如在通函中披露,收购目标公司之其中一项先决条件,是富海华公司全部股权质押予威海公 司须完成登记.董事并无意向亦不准备豁免上述条件. 富海华公司51%股权质押之登记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完成,而49%股权质押之登记则尚待完 成.因此,王晓平先生承诺完成日期起计三十天内(即不迟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完成 49%股权质押之登记.本公司并无豁免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 转让协议」) 中所载之先决条件(详细资料於通函内披露)任何一项.完成该49%股权质押登记 变成后续条件. 2. 法律索偿 II 威海港亦通知本公司,他们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 出富海华公司严重违反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的若干条款(「法律索偿 II」).该两份协议皆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由威海市港务管理局(「港务局」 ,威海港之 前身) 及富海华公司签订. 该申诉指富海华公司并无遵守其於合作框架协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的责任,在合作框 架协议中订明的期间内建设有关的石油及石化仓储设施,并且建设计划有严重延误.同时, 申诉中亦指富海华公司尚未支付土地转让代价的余额人民币8,000,000元. 威海港於仲裁申请中要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2)富 海华公司返还其於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所得并现时由富海华公司持有的三块总面积约213 亩土地(「冻结土地」)之使用权;

(3)违约金总额约人民币3,468,000元(约相等於4,231,000港元);

及(4)相关仲裁费用. 威海港向威海市中级法院申请冻结冻结土地.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威海市中级法 院颁令冻结该冻结土地.未经法院批准,冻结土地不能被转让、登记拥有权变更或出售. 本公司得悉富海华公司已委任中国律师为本案件提出抗辩.缓;

局泄墒Ω嬷, 威海港已两次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延迟仲裁聆讯日期.截至本公告日期,上述仲裁之聆讯 日期尚未确定且未有裁决. 根恋厥褂萌ㄗ眯,港务局同意以合共人民币22,000,000元之转让价转让约200亩土地 (即冻结土地)予富海华公司 , 而富海华公司承诺在冻结土地上兴建油罐以作为燃料油及石化产

4 品储存设施用途. 以下是有关冻结土地的资料: 土地 概约面积 (平方米, m

2 ) 预计用途 土地使用期到期日 目前情况 (1) 51,013.0 m

2 港口

2044 年4月30 日 兴建油罐、行政办公室及员工 宿舍.目前建设尚未完工. (2) 86,115.1 m

2 港口

2044 年4月30 日(3) 5,397.0 m

2 港口

2044 年4月30 日 冻结土地(目前由富海华公司拥有)的总面积约142,525平方米.截至本公告日期,已支付之冻 结土地成本共人民币15,000,000元.缓;

局泄墒Ω嬷,虽然冻结土地受制於冻结 令,但并不影响富海华公司日常运作及已於冻结土地上建设的设施及建筑物.虽然冻结土地 被下令冻结,尚在兴建的建筑工程可继续进行.预期在通函中披露富海华公司预计於二零一 二年四月开始使用仓储设施的计划不会有重大影响.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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