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5-06-07 |
3 合计 80,000 100% /
四、出资协议主要内容
1、新能源公司以 67,368 万元现金投入,占伊吾煤业注册资本的 84.21%;
广汇集团以 12,632 万元现金投入,占伊吾煤业注册资本的 15.79%;
2、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分期出资.根据公司发展的需 要,可增加注册资本.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1、资金来源:本次出资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
2、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是公司发展能源战略规划的重 要举措,伊吾煤业注册后,将拓展本公司煤炭开发及销售业务,并继 续在哈密地区获取煤炭资源,为公司未来的煤炭供应提供充分保障.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伊吾煤业的设立符合公司煤炭业务发展需要,可提高公司盈利能 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 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维护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必要的、可行 的、合法的.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4、 《伊吾广汇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独立董事对公司 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伊吾广汇煤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调查,并审阅有关资料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可行的、合法的,也是公开、 公平、公正的――
1、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本次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符合公司能源发展战略规划, 可充分利用 控股股东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可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 司核心竞争力,将能源业务做大做强,提升公司竞争实力,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是必要的.
2、本次交易的可行性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产业发展方向, 是可 行的.
3、本次交易的合法性 本次交易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维护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独立董事对此次交易的判断均以公司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本独 立董事不承担上述资料虚伪性责任. 依据上述资料,本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维护了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是必要的、可行的、合法的. 独立董事: 赵成斌、宋小毛、 张文中、吾满江?艾力
2012 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