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5-06-12

5 个工作日前,按招标文件 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到招标承办单位. 7.3.2 招标承办单位对澄清、修改要求的处理:招标承办单位对其认为不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 也不需要进行其它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若招标承办单位决定给予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应 当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且应当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书面 方式,统一向全体,或分别或向每一位(但不可以只向其中一部分)潜在投标人发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 答复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中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3.3 招标承办单位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招标承办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 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7.3.4 招标承办单位澄清、修改、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 其它答复的要求,招标承办单位一旦对招标文件或其它采购形式的采购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或进行其 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招标承办单位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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