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5-06-19 |
经研究, 同意 6・20 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组提交 的《 6・
20 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报告》 (以 下简称《报告》 )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 《报告》 对该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的结论.
三、同意《报告》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意见.请你局和平远县政府督促落实责任处理意见.
四、同意《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请你局督促各县 (市、区)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 -2- 故再次发生.
五、你局要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等规定,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 故调查处理情况.
六、你局要根据《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特种设备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等的有关规定做好后续有关工作. 附件: 6・20 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报 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 年8月27 日-3- 附件 6・20 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叉车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6月20 日凌晨
3 时,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 司叉车作业人员张宗洲驾驶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叉车,造成另一工人杨述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6月20 日早 晨7时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 府同意由梅州市质监局联合市安监局、平远县政府办、平远县监 察委、平远县公安局、平远县总工会、平远县安监局、平远县工 商和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 的原则, 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通过现场勘验, 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 查阅询问笔录、 技术鉴定材料、 管理台账等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 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4-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平远县春鸿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于
2018 年5月30 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叶贵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426MA51RBR06U,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生物颗粒燃 料;
机制木炭;
废弃木料回收;
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新 能源技术推广与服务.
(二)事故叉车的基本情况. 事故叉车的制造单位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证编号:TS2510002―2020,叉车制造资质,有效期至
2020 年;
叉车型号:CPC35,规格:AG51,出厂编号: G5AFD3520,2016 年07 月出厂,2016 年7月由杭叉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销售店卖给梅县区大坪镇刘海昌,2018 年3月9日叶贵雄从刘海昌处购买,6 月4日开始在公司投入使用,该叉车 未经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事故发生后,平远县长田镇工商质监所对事故叉车进行封 存.叉车外观无损坏,2018 年7月10 日、7 月17 日经广东省 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梅州检测院两次现场技术鉴定, 叉车存在不 符合项: (1)铭牌上无特种设备代码信息,铭牌上未注明 本车 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