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5-07-01
1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6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5 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7月14 日?除息日:2015 年7月15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7月1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已经

2015 年6月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6月30 日的《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5 年7月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

2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868,664,3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 ,共计派发股利 86,866,438.60 元. 扣税后每

10 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95 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 )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

(四)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5%,由 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 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 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3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 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0 元.该类股 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 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凭证;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 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有 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 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 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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