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5-07-01 |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5、《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2,305,59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0 股,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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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305,59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0 股,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7、《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305,59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0 股,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8、《关于预计
2017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305,59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0 股,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没有要求本所律师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