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5-07-01 |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比例为 0%.
5、《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1,931,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比例为 0%.
6、《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1,931,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比例为 0%.
7、《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刘淑清应回避表决,其所持 360,998 股股 份不计入本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刘淑清未出席本次会议. 表决结果: 同意:51,931,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
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比例为 0%.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没有要求本所律师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