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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5月17 日对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2004 年年度报告和
2005 年第一季度报告予以公开谴责(上证上 字[2005]35 号) ,在此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歉.
本公司原定于
2005 年4月23 日公告
2004 年年度报告,由于本 公司持有 50%股权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燃气" ) 的另一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单方面的原因使大众燃气不 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一贯的会计政策按时提供其
2004 年年度财 务报表.同时,由于大众燃气的控股子公司有人民币 2.5 亿元委托贷 款中的 2.27 亿资金被上海煤气发展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上 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所占用,致使本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
2004 年年度报告和
2005 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作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上市
12 年的公司,具有稳 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市场形象.多年来,公司一贯致力于维护全 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公司无法按时履行年报和第一季度季报 披露义务导致公司股票停牌交易,不但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不应有 的损失,也给公司多年积累的企业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竭尽全力维 护上市公司以及广大中小股东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履行了勤勉尽 责的义务,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寻求解决途径,妥善处理此事,尽快恢复股 票交易,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损失.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5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