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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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663 ) KING STONE ENERGY GROUP LIMITED 金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理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青瑞保理与中大博雅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 二十六日之保理协议,,

青瑞保理已同意根@硇橹蹩罴疤跫蛑写蟛┭盘峁┛裳 环使用保理融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 (相当於约24,000,000港元) 的应收账款保理服 务.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根鲜泄嬖蚣扑阒@硇橄钕履饨兄灰字幌罨蚨嘞钍视冒俜直嚷食5%但低 於25%,故根鲜泄嬖虻14.07条,保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 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C

2 C 保理协议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青瑞保理与中大博雅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之保理协议,,

青瑞保理已同意向中大博雅提供可循环使用保理融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 (相当於 约24,000,000港元) 的应收账款保理服务.保理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 (A): 青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B): 中大博雅能源有限公司 青瑞保理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并持有中国之商业保理业务牌 照. 中大博雅为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矿产品 (如金、银、铜及镍) 的贸易.戮鞒鲆磺 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中大博雅及其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信贷限额 根@硇,青瑞保理已同意根@硇橹蹩罴疤跫蛑写蟛┭盘峁┛裳肥褂帽@砣谧 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 (相当於约24,000,000港元) 的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融资期限 在保理协议之条款规限下,融资期限须为固定期限为期三年 (即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二 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大博雅须以青瑞保理为受益方转让借方 (为独立第三方) 结欠之应收 账款,因此借方须向青瑞保理偿还其结欠中大博雅之所有未偿还金额连同应计利息. C

3 C 利息及管理费 融资所适用之利率须为根中幸写罾始20%利润率之浮动利率.保理服务之管理费须为 每笔所转让应收账款人民币1,000元.所有利息及管理费须按季度於下一季度之首月之第20日之 前提前支付. 购回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项:(i)任何借方於融资期限届满时未能向青瑞保理悉数支付各自之未偿还债 务;

或(ii)发生保理协议项下之违约事件,则青瑞保理有权终止保理协议及或要求中大博雅购 回借方结欠之应收账款,并偿还保理协议项下结欠青瑞保理之所有未偿还款项. 订立保理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於美国勘探及开采天然气及石油,以及於中国开采白银矿及提供资产融资服务. 青瑞保理为一间主要从事保理业务、金融投资及相关活动之公司,并已於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 区正式注册及分类为 「融资租赁服务」 行业.於订立保理协议时,青瑞保理於其业务围内以及按 其商业保理牌照所列明於其一般业务过程中开展业务. 保理协议之条款由订约各方经公平磋商后达致,并经参考现行商业惯例以及交易对手之财务状 况.董事会认为,保理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可以通过应计利息为本集团创造稳定的收入来源及 现金流入. 鉴於上述,董事会认为,保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及於本集团之一般及 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因此,董事认为保理协议之条款均属公平合理,及订立保理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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