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5-07-11 |
1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 接受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孙红律师、周静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 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2月5日在《证券日报》 、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 .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 《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 增加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履行了法定程序, 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5 年2月27 日14 点整在上海影城(上海市新华路
160 号)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 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46 人(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80,298,7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6%.
(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