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5-07-30 |
15038 干浸出物/(g/L) ≥ 4.0 GB/T
15038 总酯c (以乙酸乙酯计)/(g/L) ≥ 0.35 GB/T
27588 附录A 甲醇d /(g/L) ≤ 0.6 GB 5009.266 氰化物(以HCN计)/(mg/L) ≤ 8.0 GB 5009.36 a :酒精度标签标志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 b :总糖标签标志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 c :总酯限于蒸馏酒为酒基(酒精度≥25%vol)的产品. d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2 Q/SFX0003S-2019 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污染物限量 项目限量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 0.19 GB 5009.12
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GB
8951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总糖、总酯、干浸出物、净含量.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遇有下列情况时 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⑴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⑵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
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⑷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 6.3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为:净含量(500ml,抽取样品
8 瓶. 净含量≥500ml,抽取样品
6 瓶,总量不低于 3000ml,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 6.5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如有1项不合 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签
3 Q/SFX0003S-2019 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 7.1 标签式样 食品名称:鹿鞭酒 配料表(原料):蒸馏酒、鹿鞭、鹿茸血、牛蛋、桑椹、牡蛎、枸杞、山药、大枣、白砂糖 净含量/规格:按照实际生产规格制定 酒精度(20℃):20~60%vol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扶余市扶鑫鹿酒有限公司,
电话:14743186789. 生产日期:见喷码 贮存条件:可在常温下保存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Q/SFX0003S-2019 警示语: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 本品允许有少量沉淀,不影响饮用
8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内包装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
玻璃瓶的应符合GB/T
24694、GB 19788的规定.外包装纸 盒、木盒或铁盒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 运输 贮存 9.1 运输时必须用篷布遮盖,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9.2 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 阴凉、 干燥、 严防日晒、 雨淋、 严禁火种,不得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得与有 腐蚀性、有毒物堆放在一起,纸箱垒叠高度不得超过6层,仓库温度应保持在10-25℃,以15℃为最适 宜.
10 保质期 GB7718 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 10% vol(2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本产品酒精度 20- 60%vol(20℃),免除标示保质期.
4 Q/SFX0003S-2019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名称 :扶余市扶鑫鹿酒有限公司 标准名称 :鹿鞭酒 标准编号 :Q/SFX0003S-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