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5-08-13 |
背景2. 本直硎,截至2009??底,全港共有304间残疾人士院舍,提供合共14 331个宿位.残疾人士院舍分为3类 , 即津助院舍、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自负盈亏院舍,以及由私营机构营办的院舍. 3. 现时并无法定架构监管残疾人 士院舍的营办.对这些残 疾人士院舍作出的规管,主要属行政及自愿性质.社会福?署(下 称 社署 )自1999?起实施服务表现监察制?,以监管津助院 舍的服务标准.社署及后於2002?发出《实务守则》,作为所有残疾人士院舍 (包括津助、自负盈亏及私营院舍)服务标准的指 引.由於《实务守则》没有法?基础,这些服务标准并非强制性.4. 社署除为残疾人士院舍发出非 法定的《实务守则》外, 亦自2006?起推?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自愿登记计划(下 称 自 愿 登记计划 ),藉此 鼓?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营办人提升服务质素.截至2010? 4月,社署所知的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有 54间,其中 只有6间?加了自愿登记计划.鉴於 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对自愿登记 计划反应?淡,政府当局认为这些院舍?太可能会自行改善服务质素.为确保所有残疾人士院舍符合基本的服务标准,?法是唯一的方法.
2 条例草案 5. 《 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下 称 条 ?草案 )旨在透过由社会福?署署长 (下称 社署署长 )管?的发牌计划,管 制残疾 人士院舍.条?草案提出的?法建议包括 ?? (a) 制订法定框架以规管残疾人士院舍(包 括条?草案的适用围和?外情况;
申请牌照、发出牌照、牌 照续期、撤销牌照、暂时吊销牌照及拒绝申请的机 制;
上诉机制;
及监管及罪?等 );
(b) 一项赋权?工及福?局局长订?规?的条文.在条 ?草案获得通过后,?会订?载述有关残疾人士院 舍营办、管?及监管规定的规? (包括人手及空间的 规定、保健及安全规定、罚则及费用等 );
(c) 赋权社署署长发出《实务守则》.《实务守则》会 就残疾人士院舍的营办、管?及其他管制事宜,订 明详细的程序、指 引及标准 (?如有关?宇及消防安 全、畅通无阻的通道、一般管?及保健护?等方面 的规定 ),以?院舍的牌照持有人遵守;
及(d) 因推?残疾人士院舍法定发牌计划而对其他法?作出的相应及相关修订. 法案委员会6. 在2010年 7月 2日内务委员会会议上,议 员同意成立法案 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由黄成智议员担任主席,曾举行14次会议.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於附 录I.法案委员会 亦在其中一次会议上取14个团体表达意见.曾向法案委员会提出书面及/或口头意见的团体名单载於附 录II.为 加深对私营 残疾人士院舍运作的t解,法案委员会曾於 2011年 1月 17日参观 两间私营残疾人士院舍.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7. 委员支持条例草案的政策用意,即透过法定发牌制?规 管所有残疾人士院舍,要求该等院舍符合法?所订的基本服务标准.曾向法案委员会提出意见的团体全部亦对条例草案的精3神表示支持.在进行商议期间,委员曾研究有关发牌制度的法定框架、申请机制、发牌制?的执行情况、发牌标准及规定,以及发牌计划对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的运作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事宜.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载述於下文各段. 发牌制度的法定框架 8. 条例草案主要旨在透过由社署 署长管?的发牌计划,管 制残疾人士院舍 (包括津助、自负盈亏及私营院舍).发 牌计划以 《安?院条?》(第459章 )的规定为蓝本.该 法定框架涵盖条?草 案的适用围和豁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