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5-08-16 |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18 年11 月8日出具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 (181622 号)及所附的《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厦门 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龙汽车 、 申请人 、 发行人 、 公司 )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与公司、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 申请人律师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申请人 会计师 )等对反馈意见所述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回复》 (以下简称 本反 馈意见回复 )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同.
2、本反馈意见回复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 所致.
3、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加粗)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3 目录
一、重点问题
4 重点问题 1.4 重点问题 2.5 重点问题 3.19 重点问题 4.22 重点问题 5.39 重点问题 6.88 重点问题 7.90 重点问题 8.99 重点问题 9.112 重点问题 10.118 重点问题 11.129
二、一般问题
132 一般问题 1.132 一般问题 2.134 一般问题 3.136 一般问题 4.140
4
一、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
1 申请人控股股东福汽集团参与认购.(1)请福汽集团出具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 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2)请申请人明确在无报 价的情况下,福汽集团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
一、请福汽集团出具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股 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回复: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福汽集团于
2018 年12 月5日出具《承诺函》 ,申请人已 于2018 年12 月6日公开披露,福汽集团承诺如下:
一、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份.
二、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指引,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积极 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公司减持股份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请申请人明确在无报价的情况下,福汽集团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 回复: 公司( 乙方 )与福汽集团( 甲方 )在于
2018 年12 月5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