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5-08-24 |
1 再制造产品 以旧换再 推广试点企业 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再制造产品 以旧换再 试点实施方案》等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组织公开征集后,再制造 以旧换再 推广试点 企业的评审、管理、核查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第三条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依据如下:
(一)征集文件及其补充通知;
(二)有效的申请文件及其评审要求说明的文件;
(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等相关程序性规定. 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包
1 括5位技术、经济(含财务)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在正式 评审的一周前组成,由评审组织机构在征集人(五部委相关司局) 监督下, 从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专家名单由各征集单位推荐组成, 总数不少于
12 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产 生.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征集人或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申请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形的. 第六条 评审委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征集文 件、评审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不得随意修改评审办法.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其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申请单位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宴请,不得收受申请单位的馈赠或其他好处. 申请单位在申请文件的审查、评审和确定过程中,对评审委员 或征集人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审信息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 其确定资格. 第七条 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详细评审、评审报告三个环 节.形式审查由评审组织机构在详细评审前组织. 第八条 形式审查原则上应当在征集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适时组织.审查标准为征集公告中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
2 件 规定的内容,且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经过 年检并在有效期内.同时检查申请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不能通过形 式审查的申请单位不再进入后续的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详细评审以评审会议的形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形 式审查的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申请单位名单.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会议.申请单 位代表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非法人代表本人,还 需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签到出席会议,否则视为该申请单位 自动弃权.
(一)评审开始后首先进行申请单位代表人的陈述.各申请单 位代表按本单位简称英文排序的顺序进行陈述.
(二)陈述参加人:每家申请单位不超过
3 人.
(三)陈述要求:陈述内容主要为公司综合概况、管理规模与 收益、风险防控体系与制度、本项目投资服务方案等方面.陈述时 需用 PPT 文件进行展示,每家单位陈述时间为
20 分钟,提问、答 疑时间为
10 分钟.陈述内容将被记录,有可能被写入承诺条款或 操作流程备忘录.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陈述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分 析、比较、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打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申请单位的申请, 依据评分标准对评价项目进行独立评审、现场计分.计分采取记名 的方式进行,取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各申请单位的最后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