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5-09-03

5 C 3. 其他收入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二零零二年二零零一年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银行利息收入134

35 其他-133

134 168 4. 除税前日常业务溢利除税前日常业务溢利乃经扣除下列各项后达致: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二零零二年二零零一年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a) 融资成本须於五年内悉数偿还之银行贷款利息126

193 银行透支利息4-总借贷成本130

193 (b) 其他项目存货成本27,819 2,729 员工成本( 包括董事酬金)4,634 2,028 固定资产折旧2,638

904 无形资产摊销1,596 1,500 物业之经营租约租金1,314

577 研究及开发成本4,574

808 核数师酬金461

641 呆坏账拨备2,732 - ?兑亏损净额118 - 5. 税项於综合收益表内之税项为: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二零零二年二零零一年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中国企业所得税( 见下文附注(iii)所述)1,450 - 附注: (i) 海外所得税本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并获豁免缴纳百慕达税项.本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所成立之附属公司乃根⑹舸ε旱褐室滴窆痉ㄗ⒉岢闪,因此获豁免缴付英属处女群岛之所得税. C

6 C (ii) 香港利得税由於本集团於该两个年度并无产生任何收入以致须缴付香港利得税,故此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任何拨备. (iii) 中国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於中国成立之附属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并须按优惠税率15%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惟经抵销往年税项损失后於营业录得盈利之首个年度起两年内可获豁免中国企业所得税,其后三年则获减免50%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一家中国附属公司福建创新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於二零零零年经抵销往年亏损后录得盈利,因此,福建创新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於截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按7.5%之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由於中国附属公司海南科瑞易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於年内获豁免中国企业所得税,故此并无就该附属公司之盈利作出中国企业所得税拨备. 由於另一家中国附属公司北京科瑞易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然蒙受税项损失,故此并无於本年度在该附属公司之账目中作出中国企业所得税拨备. (iv) 中国营业税、增值税及政府附加费福建创新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海南科瑞易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为中国附属公司, 并须按系统设计及集成服务所得收益之5%缴付中国营业税.此外,福建创新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须按系统设计及集成服务所得收益之0.119%缴付中国政府附加费. 另一家中国附属公司北京科瑞易联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按系统设计及集成服务所得收益之6%缴付中国增值税(「 增值税」) . (v) 递延税项由於各项时差之影响并不重大,故此於该两个年度并无作出递延税项拨备. 6. 每股盈利(a) 每股基本盈利每股基本盈利乃按股东应占溢利约为人民币47,827,000元( 二零零一年:人民币16,740,000元)及年内已发行普通股348,000,000股( 二零零一年:於公开发售前但经调整资本化发行之影响后之普通股300,000,000股 )之 加权平均数计算. (b) 每股摊薄盈利於截至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内并无呈列每股摊薄盈利,乃由於有关年度并无不存在具潜在摊薄作用之普通股股份. C

7 C 7. 储备年内本集团之储备变动如下: 企业合并储备一般储备发展储备股份溢价(附注(i)) ( 附注(ii)) ( 附注(iii)) 保留溢利总额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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